2018-07-03 來源:荔枝视频黄下载辦公家具
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
(2010年8月3日批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723號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0.5、7.3.2條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2000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製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8]102號)的要求,規範編製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麵;4.建築設計;5.檔案防護;6.防火設計;7.建築設備。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補充電子檔案閱覽、政府公開信息查閱、信息化技術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築節能、綜合布線、供電等級、防水等級、安全防範、重要電子檔案電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術內容。3.調整術語、建築設計、檔案防護、防火設計、建築設備中的部分條文。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製性條文的解釋,由國家檔案局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國家檔案局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永安路106號,郵編:100050)。
本規範主編單位:國家檔案局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所
本規範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航空規劃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檔案辦公室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馮麗偉楊戰捷 韓光宗 常鍾雋 王建庫 薑 莉 薑中橋 周 萌 劉曉光 張振強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員:何玉如郭嗣平 吳英凡 王良城 顧 均 祝敬國 孫 蘭 李伯富 盧 求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檔案館建設的需要,使檔案館建築設計滿足功能、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麵的基本要求,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檔案館建築設計。
1.0.3 檔案館可分特級、甲級、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檔案館的適用範圍及耐火等級要求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表1.0.3 檔案館等級與耐火等級要求及適用範圍
等級 特級 甲級 乙級
耐火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適用範圍 中央國家級檔案館 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檔案館 省轄市(地市)及縣(市)檔案館
1.0.4 特級、甲級檔案館的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位於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區的乙級檔案館應按基本烈度設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區重要城市的乙級檔案館宜按七度設防。
1.0.5 檔案館建築的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
1.0.6 檔案館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檔案館 archives
集中管理特定範圍檔案的專門機構。
2.0.2 中央級檔案館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黨和國家中央機構的以及具有全國意義檔案的、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建立的檔案館。
2.0.3 檔案庫區 area of repository
檔案庫及為其服務的更衣室、緩衝間和交通通道占用區域的總稱。
2.0.4 館區 archives area
檔案館各類業務用房及附屬公共設施所占的整個區域。
2.0.5 檔案庫 archival repository
收藏檔案的專門用房。
2.0.6 對外服務用房 opening areas for public
檔案館中對公眾開放的用房,包含閱覽室、展覽廳、報告廳等。
2.0.7 利用者 user
查閱利用檔案的人員。
2.0.8 緩衝間 buffer room
在進入檔案庫區或檔案庫的入口處,為減少外界氣候條件對庫內的直接影響而建的溝通庫內外並能密閉的過渡房間。
2.0.9 封閉外廊 closed corridor
為減少外界氣候對檔案庫的直接影響,在檔案庫外建的、用牆和窗與外界隔開的走廊(一麵或多麵以及繞一圈的環廊)。
2.0.10 檔案裝具 archives container
用於存放檔案的器具,包括檔案櫃、檔案架、密集架等。
2.0.11 主通道 main passageway
檔案庫內的主要交通、運輸通道。
2.0.12 密集架 compact shelving
為節省空間而設計的可沿軌道水平移動的活動存儲裝置。
2.0.13 消毒室 disinfection room
用化學或物理方法殺蟲、滅菌工作的專設房間。
2.0.14 珍貴檔案 precious archives
具有重要憑證作用和價值的、不可替代的、年代久遠的檔案。
2.0.15 特藏庫 repository for precious archives
存放珍貴檔案的高標準的檔案庫。
2.0.16 母片庫 repository for master
專門存放縮微母片的檔案庫。
3 基地和總平麵
3.0.1 檔案館基地選址應納入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3.0.2 檔案館的基地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並宜遠離洪水、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生的地段;
2 應遠離易燃、易爆場所和汙染源;
3 應選擇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設施較完備的地段;
4 應選擇地勢較高、場地幹燥、排水通暢、空氣流通和環境安靜的地段。
3.0.3 檔案館的總平麵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檔案館建築宜獨立建造。當確需與其他工程合建時,應自成體係並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2 總平麵布置宜根據近遠期建設計劃的要求,進行一次規劃、建設,或一次規劃、分期建設;
3 基地內道路應與城市道路或公路連接,並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人員集散場地、道路、停車場和綠化用地等室外用地應統籌安排;
5 基地內建築及道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 50的規定。
4 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檔案館建築應根據其等級、規模和功能設置各類用房,並宜由檔案庫、對外服務用房、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組成。
4.1.2 檔案館的建築布局應按照功能分區布置各類用房,並應達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內外相互聯係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各類用房之間進行檔案傳送時,不應通過露天通道。
4.1. 3 檔案館建築設計應使各類檔案及資料保管安全、調閱方便;查閱環境應安靜;工作人員應有必要的工作條件。
4.1.4 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對外服務用房、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應設電梯。兩層或兩層以上的檔案庫應設垂直運輸設備。
4.1.5 鍋爐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鄰檔案庫。
4.2 檔 案 庫
4.2.1 檔案庫可包括紙質檔案庫、音像檔案庫、光盤庫、縮微拷貝片庫、母片庫、特藏庫、實物檔案庫、圖書資料庫、其他特殊載體檔案庫等,並應根據檔案館的等級、規模和實際需要選擇設置或合並設置。
4.2.2 檔案庫應集中布置、自成一區。除更衣室外,檔案庫區內不應設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間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檔案庫區。
4.2.3 檔案庫區的平麵布局應簡潔緊湊。
4.2.4 檔案庫區或檔案庫入口處應設緩衝間,其麵積不應小於6m2;當設專用封閉外廊時,可不再設緩衝間。
4.2.5 檔案庫區內比庫區外樓地麵應高出15mm,並應設置密閉排水口。
4.2.6 每個檔案庫應設兩個獨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間布置方式。
4.2.7 檔案庫淨高不應低於2.60m。
4.2.8 檔案庫內檔案裝具布置應成行垂直於有窗的牆麵。檔案裝具間的通道應與外牆采光窗相對應,當無窗時,應與管道通風孔開口方向相對應。
4.2.9 檔案裝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2 兩行檔案裝具間淨寬不應小於0.80m;
3 檔案裝具端部與牆的淨距離不應小於0.60m;
4 檔案裝具背部與牆的淨距離不應小於0.10m。
4.2.10 檔案裝具的檔案存儲定額的計算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五節檔案櫃時,庫房每平方米(使用麵積)存儲檔案長度不小於2.70延長米;
2 當采用雙麵檔案架時,庫房每平方米(使用麵積)存儲檔案長度不小於3.30延長米;
3 當采用密集架時,庫房每平方米(使用麵積)存儲檔案長度不小於7.20延長米。
4.2.11 檔案庫樓麵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5kN/m2,采用密集架時不應小於12kN/m2。
4.2.12 當檔案庫與其他用房同層布置且樓地麵有高差時,應滿足無障礙通行的要求。
4.2.13 母片庫不應設外窗。
4.2.14 珍貴檔案存儲應專設特藏庫。
4.3 對外服務用房
4.3.1 對外服務用房可由服務大廳(含門廳、寄存處等)、展覽廳、報告廳、接待室、查閱登記室、目錄室、開放檔案閱覽室、未開放檔案閱覽室、縮微閱覽室、音像檔案閱覽室、電子檔案閱覽室、政府公開信息查閱中心、對外利用複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飲水處、公共衛生間等組成。規模較小的檔案館可合並設置。
4.3.2 閱覽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采光的窗地麵積比不應小於1:5;
2 應避免陽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設遮陽設施;
3 室內應能自然通風;
4 每個閱覽座位使用麵積:普通閱覽室每座不應小於3.5m2;專用閱覽室每座不應小於4.0m2;若采用單間時,房間使用麵積不應小於12.0m2;
5 閱覽桌上應設置電源;
6 室內應設置防盜監控係統。
4.3.3 縮微閱覽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免陽光直射;
2 宜采用間接照明,閱覽桌上應設局部照明;
3 室內應設空調或機械通風設備。
4.4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
4.4.1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可由中心控製室、接收檔案用房、整理編目用房、保護技術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縮微技術用房、音像檔案技術用房、信息化技術用房組成,並應根據檔案館的等級、規模和實際需要選擇設置或合並設置。
4.4.2 中心控製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應設空調;
2 與其他用房的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隔牆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4.3 接收檔案用房可由接收室、除塵室、消毒室等組成。
4.4.4 消毒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單獨的密閉門;
2 應設有單獨的直達屋麵外的排氣管道,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3 室內頂棚、牆麵及樓、地麵材料應易於清潔;
4 消毒室應在室內外分設控製開關,其排氣管道不應穿越其他用房。
4.4.5 整理編日用房可由整理室、編目室、修史編誌室、展覽加工製作室、出版發行室組成。
4.4.6 保護技術用房可由去酸室、理化試驗室、檔案有害生物防治室、裱糊修複室、裝訂室、仿真複製室等組成。
4.4.7 裱糊修複室內應設電熱裝置、給水排水設施,並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4.4.8 裝訂室內應設擺放裁紙設備、壓力機及裝訂機的位置。
4.4.9 翻拍洗印用房應由翻拍室、衝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幹室、翻版膠印室組成,其中翻拍室和衝洗室可與縮微用房的縮微攝影室和衝洗處理室合用。
4.4.10 縮微技術用房可由資料編排室、縮微攝影室(分大型機室和小型機室)、衝洗處理室、配藥和化驗室、質量檢測室、校對編目室、拷貝複印室、放大還原室和備品庫組成。縮微技術用房宜設於首層,應自成一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縮微攝影室應遠離振源及空氣汙染源。各設備之間嚴禁燈光幹擾。室內地麵應堅實平整,便於清洗,牆麵不宜采用強反射材料。
2 拷貝複印室應環境清潔,地麵應防止產生靜電,門窗應密閉、防紫外光照射,並應有強製排風和空氣淨化設施。
3 衝洗處理室應嚴密遮光;室內牆麵、地麵和管道應采取防腐措施,並應有滿足衝洗要求的水質、水壓、水溫和水量的設施設備;衝洗池汙水應單獨集中處理。
4.4.11 音像檔案技術用房可由音像檔案技術處理室、編輯室等組成。
4.4.12 信息化技術用房可由服務器機房、計算機房、電子檔案接收室、電子文件采集室、數字化用房組成。數字化用房由檔案前期處理室、紙質檔案掃描室、其他載體檔案數字化室、數字化質量檢測室、檔案中轉室組成。
4.4.13 服務器機房和計算機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係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規定。
4.5 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4.5.1 辦公用房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CJ 67的規定。
4.5.2 附屬用房可包括警衛室、車庫、衛生間、浴室、醫務室、變配電室、水泵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通信機房、消防用房等,並應根據檔案館的等級、規模和實際需要選擇設置或合並設置。
5 檔案防護
5.1 一般規定
5.1.1 檔案防護內容應包括溫濕度要求,外圍護結構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線照射,防塵、防汙染、防有害生物和安全防範等。
5.1.2 溫濕度要求應根據檔案的重要性和載體等因素確定。
5.1.3 音像、縮微、電子文件等非紙質檔案儲存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外,尚應滿足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
5.2 溫濕度要求
5.2.1 紙質檔案庫的溫濕度要求應符14-24度,相對濕度45-60%的規定。
5.2.2 特藏庫、音像磁帶庫、膠片庫等特殊檔案庫的溫濕度要求應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特殊檔案庫房的溫濕度要求
用房名稱 溫度 相對濕度%
特藏庫房 14~20℃ 45~55
音像磁帶庫 14~24℃ 40~60
膠片庫拷貝片 14~24℃ 40~60℃
膠片庫母片 13~15℃ 35~45℃
5.2.3 檔案庫在選定溫、濕度後,每晝夜溫度波動幅度不得大於±2℃、相對濕度波動幅度不得大於±5%。
5.2.4 部分技術用房和對外服務用房溫濕度要求應符合表5.2.4的規定。
表5.2.4 各類技術用房溫濕度要求
用房名稱 溫 度(℃) 相對濕度(%)
裱糊室 18~28 50~70
保護技術試驗室 18~28 40~60
複印室 18~28 50~65
音像檔案閱覽室 20~25 50~60
閱覽室 18~28
磁帶庫 14~24 40~60
展覽廳 14~28 45~60
工作間(拍照、拷貝、校對、閱讀) 18~28 40~60
5.3 外圍護結構要求
5.3.1 檔案庫應減少外圍護結構麵積。外圍護結構應根據其使用要求及室內溫濕度、當地室外氣象計算參數和有無采暖、通風、空調設備等具體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其構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需要設置采暖設備時,外圍護結構的傳熱係數應在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規定的基礎上再降低10%;
2 當需要設置空氣調節設備時,外圍護結構的傳熱係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
5.3.2 庫房屋頂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屋頂上采用架空層時,基層應設保溫、隔熱層;架空層應通風流暢,其高度不應小於0.30m;
2 炎熱多雨地區的坡屋頂其下層為空間夾層時,內部應通風流暢。
5.3.3 檔案庫門應為保溫門;窗的氣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溫性能分級要求應比當地辦公建築的要求提高一級。
5.3.4 檔案庫每開間的窗洞麵積與外牆麵積比不應大於1:10,檔案庫不得采用跨層或跨間的通長窗。
5.4 防潮和防水
5.4.1 館區內應排水通暢,不得出現積水。
5.4.2 室內外地麵高差不應小於0.50m;室內地麵應有防潮措施。
5.4.3 檔案庫應防潮、防水。特藏庫和無地下室的首層庫房、地下庫房應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屋麵防水等級應為Ⅰ級;地下防水等級應為一級,並應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
5.5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線照射
5.5.1 檔案庫、檔案閱覽、展覽廳及其他技術用房應防止日光直接入,並應避免紫外線對檔案、資料的危害。
5.5.2 檔案庫、檔案閱覽、展覽廳及其他技術用房的人工照明應選用紫外線含量低的光源。當紫外線含量超過75μW/1m時,應采取防紫外線的措施。
5.6 防塵和防汙染
5.6.1 檔案館區內的綠化設計,應有利於滿足防塵、淨化空氣、降溫、防噪聲等要求。
5.6.2 檔案庫應防止有害氣體和顆粒物對檔案的危害。
5.6.3 鍋爐房、除塵室、消毒室、試驗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的位置應合理安排,並應結合需要設置通風設備。
5.6.4 檔案庫樓、地麵應平整、光潔、耐磨。檔案庫內部裝修、檔案裝具和固定家具等應表麵平整、構造簡潔,並應選用環保材料。
5.7 有害生物防治
5.7.1 管道通過牆壁或樓、地麵處均應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實,其他牆身孔洞也應采取防護措施,底層地麵應采用堅實地坪。
5.7.2 庫房門與地麵的縫隙不應大於5mm,且宜采用金屬門。
5.7.3 檔案館應設消毒室或配備消毒設備。
5.7.4 檔案庫外窗的開啟扇應設紗窗。
5.8 安全防範
5.8.1 檔案館建築的外門及首層外窗均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5.8.2 檔案館應設置入侵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製、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係統。
5.8.3 檔案館的重要電子檔案保管和利用場所應滿足電磁安全屏蔽要求。
6 防火設計
6.0.1 檔案館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的有關規定。
6.0.2 檔案庫區中同一防火分區內的庫房之間的隔牆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防火牆,防火分區間及庫區與其他部分之間的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4.0h的防火牆,其他內部隔牆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不燃燒體。檔案庫中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
6.0.3 供垂直運輸檔案、資料的電梯應臨近檔案庫,並應設在防火門外;電梯井應封閉,其圍護結構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不燃燒體。
6.0.4 特藏庫宜單獨設置防火分區。
6.0.5 特級、甲級檔案館和屬於一類高層的乙級檔案館建築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其他乙級檔案館的檔案庫、服務器機房、縮微用房、音像技術用房、空調機房等房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係統。
6.0.6 館區應設室外消防給水係統。特級、甲級檔案館中的特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服務器機房應設惰性氣體滅火係統。特級、甲級檔案館中的其他檔案庫房、檔案業務用房和技術用房,乙級檔案館中的檔案庫房可采用潔淨氣體滅火係統或細水霧滅火係統。
6.0.7 檔案庫內不得設置明火設施。檔案裝具宜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6.0.8 檔案館庫區建築及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0.9 檔案庫區緩衝間及檔案庫的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為甲級防火門。
6.0.10 庫區內設置樓梯時,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門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6.0.11 檔案館建築應配置滅火器,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規定。
7 建築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館區內應設給水排水係統。
7.1.2 檔案庫區內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且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檔案庫區。
7.1.3 給水排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檔案庫相鄰的內牆上。
7.1.4 各類用房的汙水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7.2.1 檔案庫及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設置空調時,室內溫濕度要求應符合本規範表5.2.1、表5.2.2和表5.2.4的規定。
7.2.2 檔案庫不宜采用水、汽為熱媒的采暖係統。確需采用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漏水、漏汽,且采暖係統不應有過熱現象。
7.2.3 每個檔案庫的空調應能夠獨立控製。
7.2.4 通風、空調管道應有氣密性良好的進、排風口。
7.2.5 母片庫應設獨立的空調係統。
7.3 電 氣
7.3.1 檔案館供電等級應與檔案館的級別、建設規模相適應。
7.3.2 特級檔案館應設自備電源。
7.3.3 特級檔案館的檔案庫、變配電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電負荷不應低於一級。
7.3.4 甲級檔案館宜設自備電源,且檔案庫、變配電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電負荷不宜低於一級;乙級檔案館的檔案庫、變配電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電負荷不應低於二級。
7.3.5 庫區電源總開關應設於庫區外,檔案庫的電源開關應設於庫房外,並應設有防止漏電、過載的安全保護裝置。
7.3.6 檔案館的電源線、控製線應采用銅質導體。
7.3.7 檔案庫、服務器機房、計算機房、縮微技術用房內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並宜暗敷。
7.3.8 空調設備和電熱裝置應單獨設置配電線路,並應穿金屬管槽保護。
7.3.9 檔案庫燈具形式及安裝位置應與檔案裝具布置相配合。縮微閱覽室、計算機房照明宜防止顯示屏出現燈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7.3.10 檔案館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表7.3.10的規定。
表7.3.6 照度標準
房間名稱 參考平麵 照度(lx)
閱覽室 0.75m 300
出納台 0.75m 300
檔案庫 離地垂直麵0.25m ≥50
修裱、編目室 0.75m 300
計算機房 0.75m 300
7.3.11 檔案館建築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規定,且特級、甲級檔案館應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乙級檔案館應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7.3.12 檔案館應適應檔案信息化建設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進行綜合布線、預留接口,通信與計算機網絡設施應滿足工作需要。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宜”,反麵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